我有没有罹患病理性哀伤?
文/刘新宪
我国有一句成语,积郁成疾,说得是过度抑郁会染病。其实哀伤也一样,长期的极度哀伤也会出现“积哀成疾”。只是积哀成疾曾经很长一段时间不被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认可。学术界曾经更倾向于把哀伤引发的精神障碍归类到抑郁症、焦虑症或创伤后应急反应等疾病。
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比较,学者们发现很多时候因哀伤引发出严重心理障碍的患者与抑郁症患者是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对抑郁症有效的药物往往对病理性哀伤并无效果。学者们提出应该把由哀伤引发的精神障碍分类为一种独立的精神障碍。
2013 年5月,目前在世界上对精神疾病诊断最具影响力,由美国精神病协会编写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发布了最新的第五版,简称为DSM-5。在DSM-5 发布之前,学术界和媒体对哀伤是否应该分类为一种新的精神疾病出现了巨大分歧。有学者担心,精神病医师会给正常哀伤者不适当地开处方药,媒体更是夸大其词的宣传,说有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师要把哀伤当成精神病。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DSM-5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它把由哀伤引发的精神障碍从抑郁症类别中分出,即不再把病理性哀伤归类为抑郁症。虽然DSM-5没有明确将其列为一种新的精神障碍类别,但它在附录中把由哀伤引发的精神障碍命名为“持续性复杂哀伤障碍”,并详细列出了诊断建议。以后的研究显示,在DSM-5发行后,并没有出现精神病医师因此把哀伤当成精神疾病来治疗。媒体的顾虑是有点多虑了。
2018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国际疾病分类 - 第11版》(ICD-11),这比DSM-5 的发表时间晚了5年。但ICD-11明确地把由哀伤引发的精神障碍分类为独立的精神障碍,并称其为“延长哀伤障碍”。ICD-11的“延长哀伤障碍”和DSM-5的“持续性复杂哀伤障碍”实际上说得都是病理性的哀伤障碍。
下面是《国际疾病分类 - 第11版》对延长哀伤障碍的诊断所提出的指导性建议。
1.挚爱的人逝去。
2. 持久且弥漫心灵的强烈哀伤伴随着下列特征:
无比地思念逝者,
或持续不断地关注逝者。
3. 同时伴随着剧烈的情感痛苦以及出现不同的哀伤反应,比如:
感到悲哀,
有负罪感,
有愤怒情绪,
拒绝承认事实,
指责他人,
难以接受死亡事件,
感到失去了生命的一个部分,
无法体会到积极的情绪,
出现情感麻木,
很难参与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
哀伤反应和哀伤方式违背了当地的文化习俗或宗教传统
4. 因为极度哀伤,个人、家庭、社会、教育、工作及其它重要方面的功能受损。
5. 丧亲事件发生至少6个月以上。
ICD-11所提供的是一个指导性的建议。在临床实践中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比如有学者认为在诊断时,需要同时出现若干项反应才符合延长哀伤障碍的条件,也有学者认为只要其中有一项哀伤反应很严重并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便可诊断为延长哀伤障碍。在时间因素中,DSM-5认为不同的哀伤反应的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儿童为半年)以上,才可以诊断是否有持续性复杂哀伤障碍。在我国的实践中,失独父母的哀伤反应将会持续更长的时间。所以在实际临床诊断中,需要根据具体对象和具体情况而定。